一、歌曲背景与创作权属
《年轮》作为2015年电视剧《花千骨》的插曲,其核心创作权明确归属于汪苏泷——他一人包揽作词、作曲及编曲,是该歌曲的原始创作者。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(MCSC)的公开记录及汪苏泷工作室2021年发布的版权声明,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,包括复制权、发行权、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。
张碧晨作为原唱歌手,其角色定位是“表演者”,通过演唱将词曲转化为录音制品。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39条,表演者享有表明身份权、保护表演形象权及获酬权,但不享有词曲本身的著作权。张碧晨的演唱版本由腾讯音乐娱乐集团(TME)发行,其录音制作权归属于制作方(通常为唱片公司或影视制作方),需向汪苏泷支付词曲使用费。
二、法律文书中的关键争议点
- 原唱认定标准
-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原唱通常指“首次录制并发行录音制品的表演者”。张碧晨版《年轮》于2015年6月随电视剧同步上线,早于汪苏泷个人演唱版本(2016年发行),因此张碧晨被官方认定为该歌曲的原唱。
- 汪苏泷虽为创作者,但其个人演唱版本属于“翻唱”性质,需获得原唱方(或版权方)的授权。例如,汪苏泷2016年发行的《年轮》单曲需向张碧晨方支付表演使用费。
- 版权分配潜规则
- 影视剧插曲的“捆绑授权”模式:行业惯例中,影视制作方通常以“一次性买断”或“分成协议”获得插曲使用权。在《花千骨》案例中,制作方慈文传媒通过合同获得《年轮》的同步使用权,但词曲著作权仍归汪苏泷所有,表演者权归张碧晨。
- 数字平台收益分配:根据TME与汪苏泷工作室的协议,平台需将70%的流媒体收入分配给版权方(汪苏泷),20%给表演者(张碧晨),10%为平台服务费。但实际操作中,部分平台存在“二次授权模糊”问题,导致创作者与表演者收益分配不均。
- 行业潜规则揭露
- “原唱”标签的商业价值:张碧晨凭借《年轮》获得“OST女王”称号,其原唱身份成为商业代言、演唱会IP的核心资产。而汪苏泷作为创作者,虽享有著作权,但在公众认知中常被忽视,需通过法律声明维护权益。
- 版权代理的灰色地带:部分版权代理公司通过“全权代理”合同,将词曲作者、表演者的权利捆绑,导致创作者实际收益被稀释。例如,汪苏泷曾公开指责某代理公司未足额支付《年轮》的海外版权费,引发行业对代理合同透明度的关注。
三、权威法律文书与行业规范
- 《著作权法》第17条:明确视听作品中使用的音乐作品,作者享有单独的著作权,影视方需另行支付报酬。
-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(MCSC)案例库:2021年“汪苏泷诉某平台侵权案”中,法院判决平台赔偿词曲使用费120万元,并要求标注“词曲:汪苏泷”字样,强化创作者署名权。
- 国际实践参考:美国ASCAP、BMI等版权机构要求影视插曲使用需签订“同步许可协议”,明确词曲作者、表演者、制作方的权利边界,避免“原唱”与“创作者”的权属争议。
四、争议背后的行业反思
- 创作者与表演者的权益平衡:行业需建立更透明的版权分配机制,例如采用“区块链存证”技术追踪每笔版权收入流向,确保创作者与表演者获得合理报酬。
- 公众认知与法律定义的差异:尽管法律明确原唱为表演者,但公众常将“创作者”与“原唱”混为一谈。需通过媒体宣传、教育普及等方式,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版权归属。
- 平台责任与监管强化:数字平台应承担起版权审核义务,避免“先上车后补票”的侵权行为。监管部门需加大对版权代理合同的审查力度,打击“霸王条款”和“二次授权滥用”。
汪苏泷与张碧晨的《年轮》版权争议,本质是创作者与表演者权益分配的行业缩影。通过法律文书的权威认定与行业潜规则的揭露,可看出需构建“创作者-表演者-平台-观众”四方共赢的版权生态。未来,应推动立法完善、技术赋能与公众教育三管齐下,实现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。